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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缴纳
发布日期:2005-09-19 阅读:3290
(一)缴费基数
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由职业者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本年度缴费基数:年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和计件工资、奖金、计件超额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其他工资。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都应作为工资收入,如过节费、劳务费、旅游费等。
(二)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为:国有、集体企业21%,外资企业、农工商企业、私营企业20%。从业人员个人为8%(非本市农民工个人申请后可按5% ).个体经济组织及自由职业者为20%。
2、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
3、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4、工伤保险:单位0.5%-1.6%(差别费率),个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单位0.9%,个人不缴费。
(三)相关规定
1、新招职工应从参加工作得当月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2、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厂内退养人员仍属企业在职人员,必须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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