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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的鉴定、复议和复查
发布日期:2005-09-20 阅读:3148
1.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伤病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项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对复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后30日内,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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