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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发布日期:2005-09-20 阅读:3367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为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为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为20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五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14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为12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为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为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为6个月本人工资。
(2)5—10及伤残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5级为20个月本人工资,6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7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8级为14个月本人工资,9级为12个月本人工资,10级为10个月本人工资。其中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5级为35个月本人工资,6级为30个月本人工资,7级为25个月本人工资,8级为20个月本人工资,9级为12个月本人工资,10级为10个月本人工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安全额的1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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